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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如下:(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范。(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本市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三)負責監督管理本市減排目標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涉核安全協調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放射源防護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監督管理。按規定審查和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落實國家頒布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我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計劃和政策。(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提出督察問責建議。(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十四)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市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十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十六)組織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招商引資工作。(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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