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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具體職責有: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運行調節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我省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制訂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規劃和行業規范,指導、監督、檢查執行情況。2、監測分析全省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信息引導,調節經濟日常運行;擬訂并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調控政策執行效果,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負責工業、信息化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組織重點物資的緊急調運(煤電油除外)和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綜合協調,協調全省春運工作。3、負責推進工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相關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優化全省工業、信息產業布局,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轉型升級,制定并組織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牽頭提出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使用的重點領域和方向;按照分工承擔全省工業、信息產業園區的有關工作,協調推進工業園區、塊狀經濟和產業集群發展,組織培育區域品牌。4、負責全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擬訂產業投資規模和結構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申報、核準、備案企業技術改造(含利用外資)項目;負責中央和省財政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和督查工作;承擔技改投資項目進口和國產相關設備抵免稅審核確認工作;監督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活動;參與制定投資體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業建設項目投資的有關工作。5、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提出相關的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能力建設,培育企業技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應對技術壁壘專項,推動企業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協調相關的產學研合作創新,參與指導企業知識產權工作。6、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領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推進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培育和發展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及推廣應用。7、牽頭協調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工作,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發展,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指導企業積極發展科技服務業、現代物流業、國際貿易、文化創意產業和售后服務業等,指導總部經濟、樓宇經濟發展。8、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市場拓展和合作交流,協調和指導工業和信息化引進內資工作;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交流;參與開展區域產業協作。9、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工作,提出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產業信息發布和相關行業準入許可事項;推進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作;管理和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負責省級醫藥儲備管理工作;協調全省繭絲綢工作。10、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工業信息化企業,規范企業行為規則;制定并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行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提升工程,推進企業管理咨詢資質認定。11、統籌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研究擬訂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戰略,提出政策建議;指導推進工業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制造和應用;研究推進工業互聯網發展,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推進信息技術在經濟和社會領域應用與發展,開展信息化考核督查工作。協調推進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工作。指導推進智慧城市(城市大腦)建設。牽頭落實世界互聯網大會信息化工作部相關工作。承擔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兩化深度融合國家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12、統籌指導工業領域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指導、監督重要工業領域工控系統信息安全;監督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發行、使用(法人數字證書服務采購)等。13、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全省信息網絡設施建設,制定相關的規劃并協調管理,組織推進通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網等“多網”融合發展;指導推進全省政務和社會公共服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14、貫徹執行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全省無線電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權限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負責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事項;負責組織無線電監測、檢測,協調處理無線電干擾,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管理全省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15、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國家下達的國防科技工業高新工程、專項計劃和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實施,并提供保障服務;審核報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承擔相關的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監督管理軍品市場;組織指導民用部門軍品配套工作,實施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和產業化,指導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發展工作。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管理和生產經銷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16、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指導和推進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管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業務;指導促進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與流轉、合作交流和市場拓展;負責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國家和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擔保及再擔保資金的申報、組織實施和稽查工作。17、貫徹執行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修訂鹽業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編制全省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全省鹽行業運行統計分析工作;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加強全省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管理和生產批發區域管理;負責全省食鹽儲備體系建設,牽頭協調處置全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會同相關部門建設全省食鹽電子追溯體系;牽頭工業鹽生產、銷售企業的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工業鹽生產和銷售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負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鹽田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審批、檢查、驗收,負責集中申請鹽用柴油補貼;指導鹽業生產企業搞好安全生產等基礎管理工作;配合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做好食鹽專營企業生產、批發環節的食鹽質量安全管理。18、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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