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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浙江省林業局。將省林業廳的職責,以及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省林業局,作為省自然資源廳管理的副廳級機構。不再保留省林業廳。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省級技術標準和規程并監督執行;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額方案,經省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采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權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準或審核報批工作。(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有關工作。(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在省公安廳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支及其彈藥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的有關工作。(六)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八)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省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游的發展,做好休閑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九)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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