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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統計局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浙江省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承擔組織領導、協調和指導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組織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各市生產總值,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三)組織開展普查。牽頭組織人口、經濟和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省情省力普查和大型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四)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全省第一、二、三產業以及能源、環境、投資、科技、社會、人口、勞動和就業、消費等統計調查。(五)執行國家統計標準。依法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六)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七)負責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開展社會經濟發展綜合評價和民生民意調查工作。(八)建立健全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指導各地各部門的統計信息計算機網絡建設和數據庫建設。(九)負責統計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組織開展全省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十)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總統計師。組織指導全省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省外交流與合作。配合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工作。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級和省級統計事業經費。(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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