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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和價格(收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區域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和交通運輸協調。(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和省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措施;牽頭推進全市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受市政府委托對相關投融資機構進行宏觀指導。(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國家、省和市撥款的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市重點產業支撐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或申報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市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服務業和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和現代物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重大問題的建議。(八)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與指導;指導全市縣域經濟和產業園區經濟建設;負責協調、推進沿海地區開放開發和京津冀協同發展;承擔唐山市沿海地區開放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唐山市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九)承擔市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調整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糧食、棉花、食糖、油脂和生豬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完成全市節能削煤降碳目標任務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建議并協調實施;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冶金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十二)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十三)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具體工作。(十四)組織謀劃、實施事關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編制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執行;調度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參與并協調、督導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概算調整、竣工驗收工作及后評價工作;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建設考核;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國債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項目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方面稽察;負責受理重點項目建設中違規問題的舉報信訪工作。(十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煤炭、天然氣、燃氣、電力等能源的協調管理和安排建設項目;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合作;負責核電管理;負責煤炭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組織實施能源產業政策、技術法規和標準,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十六)按照省、市統一安排,協調、督導與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唐山市對口支持新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七)負責全市口岸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十八)擬訂價格(收費)改革的年度、中長期計劃及調整方案;擬訂全市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計劃和中長期調控目標;監測、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趨勢,提出調控建議。(十九)擬訂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實施直接管理,負責對國家和省管價格政策的落實;對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進行間接調控;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市場價格。(二十)負責管理國家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重要的經營收費;嚴格控制收費規模,合理確定收費水平,規范收費秩序,監督各項收費政策的落實。(二十一)依法組織全市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進行復議和裁決。(二十二)負責重要產品成本調查工作和監審,審核匯總重要產品的成本、收益,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二十三)負責管理全市價格鑒證和復核裁定工作,指導價格評估、價格咨詢中介機構的工作。(二十四)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物價主管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指導企業用好市場調節商品價格的定價權;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二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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