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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一)負責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參與制定與全市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縣(市、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全市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四)參與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參與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起草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全市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設施安全、核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執法工作。(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負責實施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參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統計工作,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十)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十一)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全市接受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相關工作。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市級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規律、法規、規章、決策部署及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情況。(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查處全市環境違法問題。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有關規劃和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組織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全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對外合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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