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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市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市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二)提出加快建設全市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統籌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調節政策,牽頭研究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由市級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貫徹落實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落實國家、省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政策,推動現代化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政策。牽頭推進實施全市“一帶一路”建設有關工作。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六)負責全市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政府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安排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有關發展性專項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項目。規劃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組織推動重點建設項目。擬訂并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七)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區域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實施老少邊窮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并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八)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產業政策,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統籌街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九)推動實施全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市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十)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協調落實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十一)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十三)組織擬訂推進全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推進經濟建設項目貫徹國防要求。(十四)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指導計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定有關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質液體等燃料的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按規定權限,負責審批、核準和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核電管理,組織實施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監管油氣、新能源市場運行,規范能源市場秩序。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參與電力市場的監管。參與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十五)研究制定我市參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相關政策及規劃,爭取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資金、項目支持,協調解決在推進協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十六)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市級糧食儲備和物資儲備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十七)落實國家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全市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負責糧食、食糖、食鹽等物資管理工作,監測市內糧食、食糖、食鹽等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十八)研究提出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建議,組織實施市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指導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十九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承儲企業以及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二十)負責市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二十一)負責對市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其他部門管理的物資儲備進行監督指導。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二十二)貫徹國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開展全市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二十三)承擔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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