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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范性文件,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 家、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 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 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 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國家、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 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 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大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工作。(七)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全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及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提出規劃條件,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工作。負責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批后監管工作。行使對建成區內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八)負責指導、督查市轄各縣(市)、白溝新城城鄉規劃 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風景名勝 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保護區等規劃編制,并按權限組織相關規劃的上報審批;指導全市縣、鄉(鎮)和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規劃管理。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 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九)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十)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 物、植物名錄,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負責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十二)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十三)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和白洋淀上游規模化林場的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四)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十五)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開 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規范全市礦業權出讓,調處重大礦業權爭議、糾紛;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年度初審,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十六)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熱勘查評價、開發和保護;按權限認定并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的地質遺跡保護區;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七)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十八)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 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十九)查處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 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監督指導縣(市、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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