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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保定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負責全市相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技術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部署;擬訂我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和規劃,并組織實施。(二)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三)按照業務權限負責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業務信息庫建設。(四)負責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五)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相關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承擔市場和網絡商品交易行為以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藥品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六)負責處理與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咨詢、投訴、舉報,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體系,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七)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八)根據授權依法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九)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十)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十一)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十二)組織指導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培育推薦保護工作;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十三)負責承擔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調味品,下同)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十四)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相關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十五)負責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和不良反應監測的管理。(十六)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十七)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十八)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十九)負責建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二十)負責制定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電子營業執照登記注冊便利化體系和信息化建設。(二十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對外交流;推進誠信體系建設。(二十二)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法制建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二十三)承辦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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