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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及抗震防災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辦法;指導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建筑工程抗震防災管理工作。(二)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依法對本市房地產市場進行管理;負責房地
產估價、中介、房屋租賃、商品房預銷售和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管理、規范房地產有償轉讓工作。(三)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指導監督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工程稽查、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建設監理、工程咨詢和相關中介組織管理的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負責進出市施工企業的注冊管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四)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五)承擔推進建筑節能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全市建筑節能工作。(六)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具體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和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擬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實施;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七)監督執行建筑行業各類企業以及相關中介組織的資質等級標準,并負責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八)負責全市建設勘察設計行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建設行業科技論證、開發和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九)承擔規范、指導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各縣(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集中供熱、城市環衛工作;指導各縣(市)城市市容治理和城市監察工作。(十)負責危房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城區范圍危房改造,協調改造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全市城鎮住房狀況和中長期住房供求情況的調查。參與住宅小區總體規劃方案評審和組織建成區綜合驗收。(十一)依法對房產權屬進行登記、發證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十二)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專項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審核、申報或審批。(十三)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房改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指導工作。(十四)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十五)貫徹執行城鎮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設施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對建筑材料實行準入管理;負責全市支援鐵路、油田建設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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