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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統計局主要職責:(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二)擬訂統計工作方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全市統計改革、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地方統計調查標準、統計調查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指導全市統計工作。(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整理、測算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管理全市統計系統報表工作。(四)組織完成國家及省部署的國情國力普查及重要調查任務;研究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和抽樣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統一組織、統一協調全市各部門、各縣市區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農業產值、農產品產量、農業產業化、工業、能源、社會、人口、工資、科技、消費、城鎮勞動力、城鎮就業、建筑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高新技術產業、文化產業、省、市級工業園區主要經濟指標、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運輸郵電業、其他服務業、服務業個體戶、對外經濟和旅游、民營經濟、成品油流通、城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縣(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鄉村社會經濟、資源環境、服務業財務、企業(集團)、城鎮和農村住戶、經濟社會重點問題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六)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水平、縣域經濟發展、節能降耗、城鎮化發展、全面小康及農村小康建設進程、農村貧困、資源循環利用、婦女兒童、企業景氣等統計監測,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七)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個體、私營以及混合經濟稅收、出口、地質勘查、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房屋、對外貿易、對內經濟技術合作及引進內資等基本統計數據。(八)組織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十)組織管理、審批(備案)各部門、各縣(市、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計劃、調查方案;組織管理全市統計登記工作;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和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配合省局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統計信息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管理全市統計數據庫網絡;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十二)協助管理各縣(市、區)統計部門領導班子;指導縣(市、區)地方調查隊業務工作;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配合省統計局組織管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經費和市財政提供的專項經費;組織全市統計業務技術培訓,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學術交流合作。(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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