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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財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嚴格落實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監管清單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市縣、國家與地方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三)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起草財政、預算、財務、會計管理等政策并監督實施。(四)承擔財政預算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匯編全市年度預決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及市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五)承擔財政體制管理的責任。負責擬訂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研究提出縣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指導性意見,完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負責承接上級財政部門下放的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六)承擔財政國庫管理的責任。負責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市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七)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八)、負責財稅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承擔機關有關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有關行政復議等工作。(九)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職責。(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社會發展支出、市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十三)負責管理市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執行國家外債管理的政策,擬定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受市政府委托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財政、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十四)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十五)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制訂全市財政監督的政策。(十六)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實施。(十七)負責全市農業開發資金的撥付、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十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和辦法,對口省國資委指導推進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縣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十九)研究提出全市國有企業改革政策建議,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二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運行狀況,建立和完善市屬國有企業統計分析工作體系。(二十一)制定財政教育培訓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做好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二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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