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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綜合研究擬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指導經濟體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和市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區域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全市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區域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及其它調控政策的措施,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四)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負責監督指導國債、國家和省資本金、省預算內資金、科技三項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情況;安排國家和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下達基本建設、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市級資本金配置計劃,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指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六)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建設規劃、管理方案、政策建議和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重點項目會議和活動;負責編制下達全市在建和前期重點項目計劃,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謀劃管理、協調調度;負責重點項目的概算調整、竣工驗收。負責全市項目庫和項目信息網兜 建立和管理。負責全市各行業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核準建設項目招標和不招標申請;(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天然氣、、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研究交通發展戰略,規劃交通布局,協調交通戰備工作。(八)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政策建議,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指導全市農業資源區域劃分和地區經濟協作工作。(九)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輪換和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研究制定全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十)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十二)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十三)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履約工作。(十四)組織指導與有關地區的對口支援工作,負責與重點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負責外地企業單位在我市設立非經營性辦事機構的審核、備案。(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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