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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嚴格落實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監管清單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輿情研究。(三)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完善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人才智力引進,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負責中專以上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做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基金統籌辦法等,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做好相關政策、標準的補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擴大覆蓋范圍、提高保障水平,實現“五險”統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決策。(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七)完善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負責監督檢查。(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事考試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擬訂引進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衡(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九)完善并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培訓;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管理服務。(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完善并落實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完善并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二)完善并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統籌管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十三)承辦政府系統事業單位科級職務任免有關事宜,統一管理市政府系統科級干部人事檔案。綜合管理政府系統事業單位的獎勵、表彰工作。(十四)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十五)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十六)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十七)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十八)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和市政府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事宜;負責市政府各部門科級公務員的考察、選拔、任免等工作。(十九)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并組織實施;審核上報國家、省及相關部門表彰獎勵人選;指導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 表彰獎勵的人選。(二十)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二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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