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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編制全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并實施本市地方金融業發展、金融改革創新、金融服務保障和金融穩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研究分析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二)負責建立與中央駐甬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聯系各金融機構,構建政金企溝通合作平臺;指導和協調區縣(市)政府金融工作;協調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三)負責組織協調金融機構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保障;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匯總分析、督促落實、考核評價。(四)負責推進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牽頭擬訂金融產業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各金融集聚區建設;協調開展金融招商,推進金融交流與合作。(五)負責指導協調地方金融機構創新和發展,推動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設立、改制、重組,配合有關部門對地方國有控股和參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管理。(六)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民間融資服務機構等地方創新類金融組織的發展和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七)負責牽頭建設保險創新綜合試驗區,推進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八)負責指導協調企業利用股票、股權、債券等實施直接融資;負責擬上市掛牌企業產權界定,培育和推動企業上市和場外市場掛牌;協調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工作。(九)負責牽頭地方金融法治、金融信用體系等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參與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指導金融行業社會組織工作。(十)負責牽頭開展區域金融風險監測,協調化解全市重大金融風險事件,維護金融穩定。(十一)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指導督促區縣(市)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十二)負責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交易場所、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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