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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的規劃、計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統籌協調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二)負責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建設。組織擬訂或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三)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污染糾紛。(四)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國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減排指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以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管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受市政府委托組織開展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相關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相關工作。(十)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區縣配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十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負責、指導和監督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十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環境交流合作,配合開展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有關資金。提出生態環境方面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投資項目,并監督管理資金使用。參與指導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十四)組織開展和指導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引導、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十五)負責、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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