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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廳的指示,部署、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三)組織、指導并直接參與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察,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進行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四)主管和指導偵查工作,組織特別重大案件和跨縣、市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五)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組織、協調和查處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六)主管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七)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八)負責全市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九)負責指導并依法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十)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十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各縣(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市安康醫院。(十二)負責收容教養審批工作,承辦市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三)組織實施對來金華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十四)組織、指導禁毒緝毒工作,指導并直接參與涉毒案件的偵察。(十五)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負責全市技術防范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十六)管理和落實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十七)協管消防支隊建設。(十八)協同縣(市)黨委管理縣(市)公安機關領導干部;規劃、指導和實施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十九)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二十)領導并指導林業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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