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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建筑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政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二)負責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住房政策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四)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等級的審批、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建設與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設。(五)負責建立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和經濟參數;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六)負責房地產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負責推進住宅產業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指導房屋權屬、房屋租賃、房屋面積測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房屋白蟻防治和市區直管公房的管理;負責市區城市舊城改造和城市房屋征收拆遷管理。(七)負責建筑業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和建筑市場信用標準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建筑施工、設備安裝、建筑制品生產、裝修裝飾、檢測、建設監理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對代建企業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實施監管。組織協調建筑企業、中介機構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八)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九)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負責全市城鎮供排水、節水、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污水處理、燃氣、城市道路、城市亮化、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應急管理;負責全市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程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十)指導小城鎮和農村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鄉鎮供水、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垃圾處理工作;會同規劃等部門參與村鎮建設和小城鎮建設;協助做好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參與村莊整治和農房防災減災等工作。(十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十二)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進步、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十三)負責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廣場的挖掘和占用、建筑垃圾清運、排水排污等審批許可;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負責城市洗車業和環衛保潔作業市場化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監管;協助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十四)負責建設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行政復議,參與行政訴訟;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建設領域的行政督查工作。(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十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組織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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