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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林業局主要職責:(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起草市級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和森林資源保護的規范性文件,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生產計劃并組織實施。(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協調、監督錢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市級技術標準和規程并監督執行;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方案,經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采伐、運輸及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權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有關工作。(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監督、查處亂砍濫伐森林、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占濫用林地、違法加工經營木(竹)材及產品和陸生動物等違法犯罪案件;組織重大涉林信訪調查;在市公安局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支及其彈藥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六)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可食林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節監督的有關工作;審核、編報全市林業建設項目;承擔林業行政執法活動監督和負責林業行政復議工作。(七)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安排建議,參與監督管理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八)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組織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九)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市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游的發展,做好休閑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對木竹生產、林產化工、竹木交易市場、花卉、林業種子種苗等產業進行行業管理,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十)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和林業人員培訓;承擔國家、省級重大林業科技試驗、示范、應用推廣等任務;組織、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十一)承擔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市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及綠化宣傳,指導、協調、檢查全市國土綠化工作。(十二)負責省級、國家級森林城市創建和創建后管理工作。(十三)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組織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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