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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新區(市)有關經濟運行調節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新區(市)經濟和信息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規劃和行業規范,指導、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二)監測分析新區(全市)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信息引導,調節經濟日常運行;擬訂并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三)負責推進工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相關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優化新區(全市)工業、信息產業布局,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轉型升級,制定并組織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牽頭提出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使用的重點領域和方向;按照分工承擔新區(全市)工業園區的有關工作,協調推進工業園區、塊狀經濟和產業集群發展,組織培育區域品牌。(四)負責新區(全市)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擬訂產業投資規模和結構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申報、核準、備案企業技術改造(含利用外資)項目;負責國家、省、新區(市)財政有關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和督查工作;承擔技改投資項目進口和國產相關設備抵免稅審核確認工作;監督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信息化項目招投標活動;參與制定投資體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業建設項目投資的有關工作。(五)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提出相關的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新區(市)有關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能力建設,培育企業技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應對技術壁壘專項,推動企業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協調相關的產學研合作創新,參與指導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六)負責建立煤電油運等要素保障機制;監測、分析煤電油運的運行態勢和市場狀況,擬訂并組織實施煤電油運等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七)負責新區(全市)電力運行管理,協調電力供需、電網運行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新區(全市)電力電量綜合平衡,監督指導電力調度;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和有序用電,指導節約用電;參與新區(全市)電力重大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參與電力價格制定。(八)負責新區(全市)節能降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新能源推廣應用工作,擬訂相關的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項目示范;負責新區(全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核準節能產品認定;負責能源利用監察(監測)和執法工作。(九)牽頭協調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工作,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發展,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指導企業積極發展科技服務業、現代物流業、國際貿易、文化創意產業和售后服務業等,指導總部經濟和樓宇經濟發展。(十)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市場拓展和合作交流,協調指導工業和信息化引進內資工作;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交流;參與開展區域產業協作。(十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工作,提出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產業信息發布和相關行業準入許可事項;推進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作;管理和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十二)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工業信息化企業,規范企業行為規則;制定并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和行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提升工程,推進企業管理咨詢資質認定。(十三)統籌推進新區(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相關的政策,協調新區(全市)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資源整合、優化和共享;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市場監管和服務能力建設;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電子商務和經濟社會各領域的信息化應用。(十四)統籌規劃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推進智慧城市重大信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組織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融合發展;協調推進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和基礎網絡開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十五)實施國家有關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指導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發展工作;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管理和生產經銷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十六)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指導和推進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管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業務;指導促進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與流轉、合作交流和市場拓展;負責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國家、省、新區(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擔保及再擔保資金的申報、組織實施和稽查工作。 (十七)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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