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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民政局是主管新區(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新區(全市)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工作。(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區(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推進新區(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新區(全市)社會工作發展。(三)負責新區(全市)社會組織管理,負責市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公募基金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四)負責新區(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和傷殘等級評定申報工作。(五)負責退役士兵、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離休干部和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六)負責新區(全市)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核查、報送和發布災情;監督管理救災款物分配使用;牽頭制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和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承擔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指導新區(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七)擬訂新區(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協調各部門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和監督新區(全市)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八)擬訂新區(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依法管理、指導慈善事業;指導和參與老年人、孤兒、困境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新區(市)養老機構設立的審批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的供養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定期補助工作。(九)負責承辦涉外、涉港澳臺、華僑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十)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十一)負責民政事業規劃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十二)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規范新區(全市)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落實;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承辦新區(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十四)負責新區(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十五)負責管理、指導新區(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工作。(十六)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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