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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行政體制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3〕57號),設立舟山市財政局、舟山市地方稅務局,掛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市財政局是主管財政、國資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市地方稅務局是主管地方稅收工作的省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其主要職責:(一)根據新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稅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預算;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推進財稅、國有企業改革;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財政、稅收、財務、會計、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經費開支及有關規費(基金)征收等地方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市級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經批準后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報告新區(全市)和市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指導鄉鎮財政工作。(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政票據管理,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五)制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指導和監督縣(區)財政收支,指導和監管市級各部門財務活動;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六)負責新區(全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區)政府采購工作;負責新區(全市)控購管理工作。(七)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決算評審。(八)貫徹執行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擬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計劃,負責新區(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有償資金的回收工作。(九)負責審核和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市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十)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的管理。(十一)管理和指導新區(全市)的會計、資產評估和社會審計等工作;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十二)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新區(全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十三)負責審核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監督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十四)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按干部管理權限管理、考核、任免企業領導人,并根據經營業績實施獎懲;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向直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指導國企改革重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企業的人事、工資、用工管理等工作,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負責直管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十五)制定實施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建設,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完善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承擔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強化國有企業財務監管、風險控制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十六)組織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對縣(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管理國有資產。(十七)監督檢查地方稅收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負責地方稅收法規、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十八)負責地方稅收的征收管理;根據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任務和新區(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以及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劃并分解下達組織實施。(十九)負責有關規費、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關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二十)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體系,制定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的具體規定、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辦理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減免等具體事項。(二十一)負責新區(全市)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收稽查的統一管理。制定新區(全市)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收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監督檢查各級地稅部門依法稽查,組織實施新區(全市)稅收專項檢查和大要案查處。(二十二)對新區(全市)地方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組織實施地稅系統機構編制、人員等垂直管理工作。(二十三)組織開展財稅政策、財稅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理論研究和宣傳;指導市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工作。(二十四)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地方稅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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