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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舟山群島新區行政體制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3〕57號)、《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舟政發〔2016〕38號)和《關于設立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的批復》(浙編辦函〔2017〕54號)精神,設立舟山市城市管理局,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與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合署辦公。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掛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牌子。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主管新區(全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相關工作以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能如下:(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新區(市)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及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專項規劃,參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查。(三)負責對新區(全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統籌負責和指導監督市管城市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養、維修等工作。(四)負責市管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等有關行政許可;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市管理維護和綜合行政執法經費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管使用。(五)依法集中行使新區(市)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行為)、公安噪音及交通、人防(民防)、土地和礦產資源、建筑業、房地產業、水行政、陸域漁政、旅游、價格管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教育、商務、安全生產、林政、體育管理等21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六)負責組織新區(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對跨區域案件、重大案件的依法查處。(七)受理違反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八)負責對縣(區)、功能區及市屬相關部門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監察督辦、綜合協調及考評。(九)負責協助屬地黨委管理縣(區)、功能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新區(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十)負責市“智慧城管”平臺的建設管理,指導縣(區)、功能區開展“智慧城管”相關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行政執法協調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十一)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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