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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委統戰部是市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工作部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主管民族與宗教事務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兩者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一、市委統戰部。1.組織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統一戰線的方針、政策、指示、決議;負責協調市級重大統戰活動,督促檢查各項統戰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向市委反映黨外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負責聯系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協助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揮市級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支持、幫助市級各民主黨派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3.負責調查研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問題;協調全市宗教專項工作;聯系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培養和舉薦工作。4.負責開展以祖國統一為重點的港澳臺和海外統戰工作;聯系港、澳、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士;聯系臺灣各界人士,做好臺胞、臺屬有關工作。5.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培養、選拔、推薦黨外人士擔任政府和司法機關領導職務工作;做好黨外后備干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隊伍建設工作;協助民主黨派市委會、市工商聯等團體做好干部管理工作。6.負責開展經濟領域統戰工作;受市委委托領導市工商聯黨組;指導工商聯工作;調查研究并反映我市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情況,協調關系,提出政策建議;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7.掌握黨外知識分子的情況,反映意見,協調關系,提出政策建議;聯系、培養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治、生活待遇的安排。8.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海內外統一戰線宣傳工作。9.管理麗水海外聯誼會、統戰理論學會。10.負責指導縣(市、區)黨委統戰部門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統戰工作;指導市僑聯工作,代管市臺聯等有關團體,并在人事安排和貫徹統戰政策方面進行指導。11.承擔市委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民族、宗教方面的具體政策,對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2.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3.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4.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培養選拔工作,聯系少數民族干部;組織培訓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5.指導民族地區制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對口支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事宜。6.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7.研究民族教育發展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關事宜。8.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9.依法處置宗教領域違規違法活動,引導、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10.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發展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經濟建設、社會和諧服務。11.依法管理宗教團體,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聯系宗教界中上層人士;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12.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友好活動,并辦理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少數民族同胞回國探親、旅游、定居等有關事宜。13.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門業務工作。14.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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