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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仲裁委員會成立于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組建的獨立于行政機關的仲裁機構。它現擁有100多名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具有調處各種經濟糾紛經驗的多種專業人員組成的仲裁員隊伍。這支隊伍熱心開創仲裁工作,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誠懇認真、公正廉潔地辦案,及時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正確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麗水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范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運輸合同、房地產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涉外經濟合同、以及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投資、質量、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既包括書面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也包括商業往來中構成仲裁協議的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還包括糾紛當事人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示范條款:“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麗水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仲裁案件;案件受理不受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限制;當事人從本會仲裁員名冊選定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據事實,依照國家法律,對案件獨立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麗水裁委員會的宗旨是:依照仲裁法規定,以公正、合理、快捷、方便的仲裁方式,解決各類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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