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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責任。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銜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居環境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協調推進。(二)承擔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三)統籌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對相關專項規劃、產業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意見;統籌創新型城市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培育高技術產業重大項目;負責推進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綜合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相關工作。(四)擬訂區域經濟合作和全市區域均衡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協調推進與內地省、市和港澳臺等區域合作。(五)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按權限負責各類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或轉報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設資金(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年度總規模和項目投資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和后評價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工作。(六)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負責人口政策。(七)擬訂能源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建立能源監測預警機制,承擔保障能源安全的責任;統籌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節能減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八)負責定價政策,監測和分析價格水平,制定我市價格調控目標和對策措施。(九)組織編制并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制定重要物資儲備的計劃和政策。(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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