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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二)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建材業、勘察設計、物業管理發展規劃以及建筑節能、建設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燃氣業、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四)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監管責任,確保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承擔建筑市場和建設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建筑市場;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及市場管理;監管全市建設工程(含勘察設計和與工程密切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合同管理。(六)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使用鑒定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七)承擔推進建筑節能減排責任。負責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管理;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制定建設新科技推廣、應用政策;負責建筑標準化工作;管理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墻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八)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燃氣(天然氣)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負責我市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的監管;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九)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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