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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政策、標準并指導和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并監督各地組織實施。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五、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六、承擔規范、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七、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工程建設、建筑業的行業改革發展,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技術標準并監督和指導實施,負責推進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改革發展。八、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省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九、承擔推進建筑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注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并監督實施。十、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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