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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于2004年12月29日掛牌成立。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公司法》、《企業國資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訂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審計和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促進所監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四)負責編制所監管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五)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統籌落實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建議。(六)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負責向所監管企業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并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九)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十)依法指導監督區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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