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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廣東省國資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掛牌成立。作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直屬特設機構,受省政府委托履行省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監管企業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截至2016年10月,廣東國資監管企業資產總額達到65,411.78億元,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總額16,249.68億元。其中,省屬企業資產總額12568.13億元,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總額3640.36億元,覆蓋了電力、物流、交通運輸、建筑、外經外貿、金屬冶煉、旅游酒店等多個行業,為我省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全省大部分供水、供氣和公共交通,90%以上的機場建設管理,80%以上的高速公路建設,40%以上的電力裝機容量等由國有企業承擔,彰顯國有企業的重要地位。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其主要職責:(一)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職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預算控制、產權監管、監事會與審計監督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三)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后備隊伍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實施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四)承擔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責,指導服務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依法指導地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五)研究編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規劃,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履行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監管職責,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收入分配改革指導意見。(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并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獎懲;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完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和約束制度。(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根據監管清單,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改制、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九)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國資產權交易監管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十)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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