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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并組織實施。(二)指導全省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區域金融中心等建設工作。(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風險。(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柜臺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五)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以及防范、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問題,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六)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七)統籌協調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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