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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港口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局機關依照公務員管理,賦予全市港口行政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有港口執法監督、港口行政管理、港口規劃、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港口經營市場秩序管理。港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市港口章程及有關港口管理規定,并監督實施。(二)負責依法編制本市港口發展戰略和港口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和上報港口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三)負責對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負責對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防沙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審核全市港口及規劃港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四)負責對全市港口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對港口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施監督。(五)負責對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管理和監督,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行業平等競爭秩序;依法對港口經營實施許可。(六)負責港口引航機構的籌建、引航業務和引航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港口通信導航業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搶險救災的港口運輸。(七)負責征收、代征港口行政性規費,負責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八)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負責全市港口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港區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區域范圍的劃定,并實施監督。(九)負責港口行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十)負責指導港口行業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建設;推進港口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負責與國內外港口港際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港口統計、信息匯總上報和對外發布工作。(十一)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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