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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河源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1989年4月18日至23日,河源市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出河源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人數(shù)304人,這次會議的召開,標志著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建立。1994年5月9日至14日,河源市召開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shù)307人;1999年5月16日至21日,河源市召開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shù)362人;2004年5月26日至30日,河源市召開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shù)362人;2007年1月22日至26日,河源市召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shù)354人;2012年1月8日至11日,河源市召開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shù)354人;2017年1月6日至9日,河源市召開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人數(shù)354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4、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5、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6、選舉并有權罷免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7、選舉并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8、選舉并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9、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10、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11、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12、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13、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1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15、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權利;1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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