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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監察局(中共和平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職責:(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紀委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協助縣委抓好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全縣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成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縣政府決議和命令的情況。(二)負責查處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各鎮黨組織和縣管領導干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三)負責查處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政府及其領導成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和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四)負責作出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五)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訂維護黨紀政紀條規,參與制定黨內法規。(六)負責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和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執法監察工作以及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和督促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相關工作。(七)負責擬訂全縣預防腐敗工作規劃、政策、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全縣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八)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九)會同縣直有關部門以及各鎮黨委、政府管理紀檢監察干部,以縣紀委為主會同縣委組織部做好各鎮紀委書記、副書記和縣紀委、縣監察局各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的提名和考察工作,審核各鎮紀委其他成員人選;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縣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干部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統一管理縣紀委、縣監委各派駐機構的干部;組織和開展紀檢監察干部培訓工作。(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委(市預防腐敗局)授權、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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