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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設立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的通知》(粵辦發〔2011〕19號)、省編委《關于設立惠州市社會工作委員會的批復》(粵機編〔2011〕45號)、省編辦《關于市縣社會工作機構設置問題的通知》(粵機編〔2011〕22號)及《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實施意見》(惠市委發〔2011〕32號)有關精神,設立惠州市社會工作委員會,與市委政法委員會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社會工作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相關部門起草社會工作方面的規章草案,研究社會工作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二)統籌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全市開展社會工作,建立健全社會建設和管理績效評估體系。(三)參與擬訂教育、民政、司法、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體育等政策,統籌推進擴大公共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協調構建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四)負責推進和創新群眾工作,協調建立健全群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五)配合推進社會領域黨建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共同價值體系和社會規范,統籌加強社會公德和社會誠信建設。(六)研究推動社會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參與擬訂社區治理、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社會工作隊伍建設等政策并協調實施;協調構建社會治安防控、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務、虛擬社會管理等體系。(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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