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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委〔2009〕12號),設立汕尾市水務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水務工作的政策及有關規定。(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務戰規劃,組織審核市內主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有關水利項目技術設計。(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五)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七)負責管理全市水文工作。協調水文水資源監測;協調對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布。(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大中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十一)擬訂農村小水電發展規劃;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然料工作。(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十三)負責水務科技教育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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