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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我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并組織實施。2.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指導、協調東莞金融改革創新區、金融服務(商務)區等建設工作。3.協調、支持和配合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機構及其駐莞機構的聯系,做好銜接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4.組織協調防范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整頓與規范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維護金融秩序,促進我市金融安全區建設。協調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5.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負責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經濟金融組織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風險。6.培育和監管地方產權交易、柜臺交易市場等金融市場,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協助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工作,促進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債券等再融資工作和購并、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7.開展金融對外交流,擴大金融開放,加強區域之間的金融交流和合作,促進金融信息共享,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優化金融生態環境,著力推進現代金融產業體系建設。8.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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