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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監測、評估;承擔各類重大發展平臺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報告。(二)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負責宏觀經濟社會預測、預警;研究分析財政、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宏觀管理政策建議。(三)承擔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試驗區)工作;承擔統籌城鄉發展的責任,分析研究和協調城鄉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制訂統籌城鄉發展的政策、措施。(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人民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競爭性配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協調重大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六)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分析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綜合交通重大事項;承擔市內公共交通、市干線交通網絡、部省合作鐵路、城際軌道交通網絡及民航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統籌推進全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七)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能源項目布局,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參與粵港澳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減排中長期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綜合協調節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十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推進經濟動員軍民融合式發展,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二)貫徹國家和省市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價格(收費)地方規范性文件,及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推進有關專項價格改革方案和試點工作;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擬訂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十三)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組織實施明碼標價;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對各類價格(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糧食購銷政策和動用儲備糧的建議,開展糧食產銷合作,保障糧食安全;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擬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軍糧供應管理和糧食流通行業監管;負責規劃和協調糧食倉庫、流通設施、市場體系建設。(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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