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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有關工作。(七)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監督審計工作。(八)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群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等工作。(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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