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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二)擬訂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廣東省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計劃,并組織和監督各有關單位實施。(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并組織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確定環境容量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有償使用和交易,負責總量減排核查與考核,審核總量減排指標,牽頭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工作。(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組織審查全市規劃環評文件,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征收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對全市環境狀況、污染狀況的調查和評價,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重大環境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處理環境污染的來信來訪,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六)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牽頭組織生態文明試點建設工作,組織評估全市生態狀況和開展生態補償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七)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八)承擔全市飲用水源和地表水質的監測任務,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做好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九)負責組織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十)指導環境保護科技工作。配合上級環保部門開展環境保護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審核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工作。(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十二)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鎮區環境保護分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協助鎮區政府管理鎮區環保分局人事工作。(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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