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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務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本市有關水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規范性文件草案。(二)擬定我市水務工作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本市江河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按規定報請批準后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水利(務)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相關水利(務)建設項目。(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全市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等制度;編制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負責管理全市水文工作。(四)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依法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五)組織、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岸線的規劃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負責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和水利(務)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和監督防洪、排澇、防風暴潮、山塘水庫、灌排等水利工程以及小水電站建設和運行管理。(六)擬定本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七)依法征收水行政事業費;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小水電站工作,負責對外供水業務管理和指導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的建議。(八)指導、監督水利(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水利(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務)工作的規程、規范的執行,組織開展水利(務)工程質量監督。(九)指導農村水務(利)工作;組織機電排灌工作;協調農田水務(利)基本建設。(十)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十一)按現行分工負責涉水違法行為的查處,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各鎮區之間的水事糾紛。(十二)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水務(利)隊伍建設,負責水務(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和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十三)承擔中山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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