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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四)依法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五)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六)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九)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十)組織、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十一)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十二)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十四)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十五)負責和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評估拍賣工作。(十六)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十七)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及機關職責內的安全工作。(十八)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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