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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建院于1983年6月1日,內設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審監庭、法警支隊等審判業務機構,下轄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鶴山市7個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共派出中心法庭35個。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要工作職責是:(一)審判法律規定和上級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的以及本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二)審判基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移送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三)審判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及檢察院抗訴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四)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五)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各類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六)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申請再審而被駁回的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七)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八)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案件指定管轄。(九)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十)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十一)依法決定國家賠償。(十二)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十三)負責司法鑒定工作。(十四)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十五)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十六)指導全市法院系統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十七)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十八)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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