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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公安規章,部署、指導、監督全市公安工作。(二)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并提出對策。(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或直接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國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全市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四)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門(樓)牌、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及其組織建設,負責對保安服務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五)負責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對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六)負責管理出入境事務以及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在江門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七)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八)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防范、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監所管理工作,負責本級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審批工作。(十)負責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的警衛工作。(十一)指導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十二)指導林業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十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十四)負責公安科研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通信、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建設。(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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