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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農業農村局是茂名市主管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主義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二)擬訂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三)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和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口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收集并上報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肥料、農藥、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植物防疫檢疫的政策建設,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依法負責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收集并上報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分配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農業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術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溫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十三)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收集并上報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市直涉農部門和中央、省駐茂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十五)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組織農機推廣應用和安全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十六)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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