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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和城市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有關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城市規劃技術標準等規范性文件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二)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的戰略研究;參與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海洋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含農用地轉用計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參與城市基準地價的制定。(三)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各項規劃及重要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或參與協調城市各專項規劃;負責開展專項課題研究和規劃咨詢項目研究。(四)指導各縣級市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級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縣級市中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審查上報。(五)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根據法定規劃出具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七)審核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九)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核實,辦理核實手續。(十)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劃定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劃定各類自然風貌區的邊界控制線。(十一)負責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依法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定性和處理;負責城市規劃區規劃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監督、協調縣級市開展規劃執法監察工作。(十二)負責規劃行業的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和執業資格管理;負責規劃行業的企業資質和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的審查和報批;負責城市規劃學術團體和行業協會管理。(十三)負責全市城市勘察測量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勘察測量計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管理城市勘察測量成果和城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城市規劃基礎地理信息。(十四)負責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鄉規劃展覽館,負責城建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和指導各區(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十五)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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