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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建筑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的地方政策、發展戰略及管理規定并指導實施。(二)承擔推進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責任。指導各縣(市、區)制定公租房租賃及住房租賃補貼資格條件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財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并監督各地組織實施。(三)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提出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指導與監管工作。(四)負責城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和房地產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租賃的監督管理,負責私房政策的落實和房屋產權糾紛的調解,指導房地產價格評估、交易工作。(五)指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工程建設、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業的行業改革發展。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安全、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管理。管理城市建設檔案。(七)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負責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監管工作;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八)承擔推進建筑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職責。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注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管理、技能鑒定及其繼續教育工作。(九)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十)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綜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并擬定地方政策或規范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十一)指導、監督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園林綠化和城市古樹名木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道路及公共景觀照明的管理工作。(十二)參與市區管道燃氣工程的竣工驗收,會同公安消防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管理市區燃氣安全,負責組織對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十三)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城市綜合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負責城市綜合管理的科學研究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十四)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城市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特許經營和招標出讓的組織協調工作。(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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