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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于1992年,1993年1月1日正式接管審判業務,下轄榕城區、揭東區、揭西縣、惠來縣及普寧市五個基層人民法院,全市共有人民法庭24個。市中級法院現有干警141人,內設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掛靠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辦公室(司法鑒定室合署)、書記員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裝備科、監察室(與市紀委派駐紀檢組合署辦公)、政治處、司法警察支隊、審判管理辦公室、信訪辦公室、新聞宣傳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21個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向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一)審理法律規定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二)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二審案件。(三)審查受理不服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四)審理由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五)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六)監督、指導和協調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十)對地方性規章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十一)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主管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十二)協管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十三)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十四)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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