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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是福建省檢察系統的領導機關,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一)領導全省地方人民檢察院和派出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的部署,提出檢察工作要求,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二)依法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市、縣(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五)對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市、縣(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提起抗訴工作。(六)領導市、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七)領導市、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工作。(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領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十)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設區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依法提請有關人事任免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規定,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負責與對口幫扶省份和西部地區交流掛職鍛煉干部的選調管理工作;協同地方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組織指導規劃全省檢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十一)領導全省人民檢察院的監察工作。(十二)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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