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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具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黨的建設工作,主要是高等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統戰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三)配合省委組織部做好高等學校副廳級以上干部的考察等相關管理工作,指導高等學校處級及以上干部教育教學業務培訓工作。(四)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各級各類教育,指導教育體制、辦學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工作;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統籌指導民辦教育工作。(五)負責義務教育的統籌指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少數民族教育和掃除文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管理,推動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六)指導協調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指導職業院校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管理和基礎能力建設;指導和推進社區教育工作;統籌協調終身教育工作,承擔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七)指導高等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工作;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教育評估工作;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八)指導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進行督導,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督導。(九)組織編制省級教育部門經費預決算草案,按規定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有關政策;負責統計并監測教育經費的投入情況;按規定管理國內外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教育捐贈;按規定對教育經費實施審計監督。(十)主管教師工作,依法管理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評聘、考核培訓、表彰獎勵;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十一)指導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政策,統籌管理各類教育考試。(十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籍學歷管理,負責高等學校學籍學歷管理;指導學生資助工作;參與擬訂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師范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承擔非師范類畢業生離校前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職責。(十三)指導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臺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十四)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文化藝術、社會實踐、國防教育、安全等工作;指導學校條件裝備、校辦產業和基建工作;負責指導高等學校安定穩定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工作。(十五)指導教育領域國際及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依法管理中外合作辦學;統籌管理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指導外籍教師(文教專家)聘請和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十六)負責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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